分享微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823号 更新时间:2020-07-29 浏览次数:2868 次 标签: 通知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823号 【裁判要旨】股权受让方未举证证明其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青02民终474号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