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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528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4957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52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所针对的系基于购买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股权变动时人合性的限制。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法定后果,是合同履行的一种逆向回归,但需要法律上或客观上能够恢复原状为前提。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涉及到股权受让人将股权恢复变更至股权出让人名下,虽然此种股权变动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但同样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出让人恢复股东身份时,股权出让人无权请求恢复原状,而只能选择其他救济方式。本案中,天职工程公司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均不同意吴某某重新成为股东,况且,按照本院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论述,吴某某要求恢复原状,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应予解除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上述规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应由公司进行变更,吴某某诉请陈某某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诉讼主体有误。综上,本院对吴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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