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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还能否依约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3029 次 标签: 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殆尽 D562【合同约定解除】 D563【合同法定解除】 D565【合同解除程序】

文章摘要:

解答:《合同法》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守约方一种保护措施,但不得滥用。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文章摘要2:

【注解】履行完毕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

解答:《合同法》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守约方一种保护措施,但不得滥用。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

法理提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其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殆尽的情况下,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孝义市辰鸣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山西钢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

·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外赛宝(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摘要】(1)三方当事人为履行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签订的背靠背购销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2)履行完毕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与茂昌公司签订两份成品油《产品购销合同》,茂昌公司与三角洲公司签订22份《产品购销合同》,以及通过茂昌公司向三角洲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与《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具体合作流程一致。……故可以证明三方之间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付款的行为均系按照《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茂昌公司系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与三角洲公司之间签订合同、过付货款的中间环节,《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真实存在。……《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签订目的为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向三角洲公司购买货物。……故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已经实际收到并占有《代理采购合作协议》项下货物,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该《代理采购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庭审中主张三角洲公司履行的并非该《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与其自认矛盾,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主张解除《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上述《产品购销合同》系为了完成《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流程,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与茂昌公司之间,茂昌公司与三角洲公司之间均无货物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对此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茂昌公司与三角洲公司签订的22份《产品购销合同》,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与茂昌公司签订的两份成品油《产品购销合同》均应认定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故福佩克公司、赛宝公司关于解除24份《产品购销合同》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