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25号 更新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2896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解除 合理期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转让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超过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679号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74号 下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