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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复议、上诉和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11231 次 标签: 破产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

解答:(1)《企业破产法》对于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可以申请再审);(2)对于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没有安排救济措施,当事人无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上诉等方式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但对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解读1: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规定,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则意味着尚未启动破产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所规定的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2)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外,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均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解读3: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再审案件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5、9项规定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情形,但为了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衔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而不再裁定提审后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
解读4: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再审裁定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定下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下级法院仍须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2)在下级法院作出的“破”字号受理裁定中未载明上级法院指令受理的日期并明确以该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以下级法院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的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

文章摘要2:

【注解1】(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2)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3)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破产案件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解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问题: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复议或者上诉?

解答:

(1)《企业破产法》第11条未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当事人救济措施。

(2))《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了申请人对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4条规定:“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规定,(1)《企业破产法》对于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可以提起上诉。(2)对于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没有安排救济措施,当事人无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上诉等方式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但对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1: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017年版,第106页。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规定,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则意味着尚未启动破产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所规定的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2)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外,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均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解读3: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再审案件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5、9项规定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情形,但为了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衔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而不再裁定提审后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

解读4: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再审裁定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定下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下级法院仍须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2)在下级法院作出的“破”字号受理裁定中未载明上级法院指令受理的日期并明确以该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以下级法院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的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J200【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七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理解与适用】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017年版,第106页。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4.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经典案例:

·刘某辉、龚某英诉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案

——债权人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时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

【裁判观点】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是导致当前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重要成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对破产原因和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做了区分,第七条分别针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予以细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即可,之后的举证责任转换至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否则即应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尤其债务人已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院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亦自认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并同意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能动司法,启动“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解读2】根据《破产企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规定,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收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解读3】(1)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2)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3)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诉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160号

【裁判要旨】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裁判摘要】本案中,中林实业公司与中林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多起诉讼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并无证据证明以上诉讼系中林物业公司恶意滥诉,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中林物业公司的财产状况目前还不能确定。而且,中林实业公司申请再审中提及的司法审计报告系阜新中院于2011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净资产作出的司法审计,不是对被申请人中林物业公司所作的司法审计,该审计报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据此推定作为股东的中林物业公司资不抵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林物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解读】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申请再审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瑞新投资公司经受让合法取得了对和美经贸公司的债权,债权至今未获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瑞新投资公司符合破产申请人资格。2016年8月1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指定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和美经贸公司并未向瑞新投资公司清偿债务,且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和美经贸公司已于2005年8月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审询问笔录中,和美经贸公司表示公司现已不经营,公司已无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债务人和美经贸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二审法院以执行案件尚未终结,和美经贸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尚不能确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瑞新投资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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