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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绿色原则

更新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2125 次 标签: D9【绿色原则】 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文章摘要: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亮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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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概念 回目录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346条、第509条第3款、第625条、侵权责任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