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1优先适用特别法
文章摘要:
【解读】“一般法”(一般规定)与“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特别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不管是《民法典》还是《立法法》,均未出现“一般法”或者“特别法”的概念(《立法法》第92条规定为"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2)只能认定为我国确立了“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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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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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1)本条规定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非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2)一般法的优先适用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本法为全国人大制定,实践中若需通过本条排除本法的适用,需满足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这一条件。本法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与本法位阶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特别法的资格)。
《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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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等其他法律性文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物权制度就是民事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范围。另外,《物权法》中凡是提到“行政法规”、“法规”时,均明确地指明,并将其与法律并列。因而,结合物权法的全文,本条中的“法律”应当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地方法规等其他法律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