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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50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4464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履行催告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50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以外,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星译公司解除合同并转让案涉股权并无不当。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前述分析,星昊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催告仍未履行,并明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星译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通知解除案涉《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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