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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7-95非营利法人

更新时间:2021-04-24   浏览次数:6327 次 标签: D87 D88 D89 D90 D91 D92 D93 D94 D95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捐助人的权利】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文章摘要: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非营利法人有什么特点?——答: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非营利法人特点包括(1)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2)不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可以取得利润但不得分配利润)。
【解读2】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类型?——答: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非营利法人类型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3)基金会;(4)社会服务机构等。
【解读3】非营利法人如何取得法人资格?——答:根据《民法典》第88条、第90条、第92条规定,(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2)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解读4】捐助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监督捐助法人?——答:根据《民法典》第94条规定,捐助人享有查询和提议权和撤销决议权。
【解读5】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如何处置剩余财产?——答:根据《民法典》第95条规定,(1)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2)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3)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
目录

概念(民法典第87条第1款) 回目录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解读】非营利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是不能分配利润,但并不禁止其从事与其事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非营利法人类型(民法典第87条第2款) 回目录

1.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88条)

A.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解读】《民法典》第88条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仅限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现阶段事业单位名义的法人除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还有承担行政只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阶段事业单位正在改革中)。

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89条):

A.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解读】(1)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仅是作为咨询、协商机构存在。(2)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不一定属于清算义务人。

B.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2.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90条)

A.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民法典》第91条):

A.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B.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C.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D.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基金会;

4.社会服务机构等。

捐助法人(民法典第92-94条规定) 回目录

1.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2条):

(1)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宗教活动场所:

A.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B.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章程(《民法典》第93条第1款):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捐助法人组织机构(《民法典》第93条第2款、第3款):

A.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解读】(1)捐助法人的理事会是作为决策机构存在的;(2)在理事会之外另设秘书处等执行机构(捐助法人的秘书处等执行机构成员不是清算义务人)。

B.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C.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4.捐助人权利(《民法典》第94条):

(1)查询和提议权: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撤销决议权:

A.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B.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民法典第95条) 回目录

1.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

A.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B.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包括“为会员共同利益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备注:新增规定】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备注:新增规定|参考《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备注: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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