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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20-09-20   浏览次数:3937 次 标签: 公司注销 伪造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要旨】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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