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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更新时间:2020-09-20   浏览次数:4237 次 标签: 股东资格 伪造签名 伪造股东签名 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摘要】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其股权被转让被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并要求法院确认其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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