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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47号

更新时间:2020-09-22   浏览次数:3201 次 标签: 变更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47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程序法中并未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在判决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欧阳某某在方某当庭将“分割域名”的诉请变更为“返还投资款”时,拒绝对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而且,方某未针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故不存在再行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欧阳某某也完全可以就上述法律问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因此,欧阳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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