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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581号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4337 次 标签: 变更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581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王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经开庭直接按王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根据五市政公司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B1合同项目经理部2014年1月10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的事实,将原诉求的工程欠款数额由3934969元调减至3334969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五市政公司合法权益,五市政公司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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