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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96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086 次 标签: 返还出资款 股东违约 合同解除 公司设立协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96号
【裁判要旨】《合资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并没有约定违约方应返还另一方出资款,股东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提出的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资协议书》及《补充条款》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决定。王某某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息,实为要求“恢复原状”,但是本案中合资公司已经成立,王某某的1000万出资和焦化公司的9000万出资均已转化为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设立、运营、解散、清算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合资公司成立后,王某某和焦化公司作为股东均不得要求抽回出资。另一方面,虽然焦化公司构成违约,但《合资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并没有约定违约方应返还另一方出资款。故王某某提出的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因合资公司是依据《合资协议书》设立,《合资协议书》解除后,合资公司具备解散事由,故在本案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行通过合资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解决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解读】合作协议书解除要求返还出资款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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