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列清算主体或者清算组为诉讼主体?

更新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2207 次 标签: 吊销营业执照 诉讼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解读】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在公司清算完毕前的诉讼主体仍然是公司(诉讼代表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原法定代表人)。

文章摘要2:

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列清算主体或者清算组为诉讼主体

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4号函)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若存在“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主办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主体,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或者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主办单位即清算主体可以成为被告主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第2款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只不过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是清算组或者原法定代表人。

(3)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前,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列清算主体(即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出现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只不过由清算组负责人或者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因此,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在公司清算完毕前的诉讼主体仍然是公司(诉讼代表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原法定代表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经典案例:

·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与厦门市中汽国投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70号

【裁判摘要】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效——本院认为,2007年6月2日,中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中汽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二审期间,中汽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加盖有中汽公司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说明,因此,中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