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要旨】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裁判摘要】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裁判要旨】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裁判摘要】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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