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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指定特定系统也未约定数据电文生效时间,如何确定相对方收到时间?

更新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4270 次 标签: 数据电文 到达时间 生效时间 D137【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D469【合同订立形式】 D478【要约生效时间】 D484【承诺生效时间】

文章摘要:

解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指定特定系统也未约定数据电文生效时间,《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区别于《合同法》规定进入系统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之规定。
【解读】《民法典》生效后,如未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特定系统,也未约定数据电文生效时间,则数据电文以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几乎没有任何约束作用!慎之!

文章摘要2:

【注解】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要约、承诺,即使竞价系统自动生产《竞价结果通知书》,但竞价过程因“竞买一方计算机出现故障”等权限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解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指定特定系统也未约定数据电文生效时间,《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区别于《合同法》规定进入系统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之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一、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二、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裁判规则】网络竞价系统竞价计时器暂停,致使竞买人在剩余19秒内丧失竞价机会,无论该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价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故交易未能成立。

【摘要】本案中,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国投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红鼎公司所称产权市场为国投公司代理人,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对国投公司具有约束力以及红鼎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国投公司关于本案交易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的上诉理由成立。

【解读1】诉讼请求:1.确认红鼎公司竞得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红鼎公司与国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国投公司向红鼎公司交付69号标的物全部资产,并配合红鼎公司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解读2】一审判决如下:一、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于2011年9月20日对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青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有关上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成立;二、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西宁市南川东路69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权证资料)。

【解读3】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