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案号】无
【裁判摘要】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任何行政收费均由万佳和公司承担。二审判决依照合同约定,判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金泰公司向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滞纳金、罚款共计1124075.51元,由万佳和公司承担,适用法律正确。万佳和公司认为,金泰公司有关上述费用不属于行政收费,其不应承担,缺乏依据,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摘要】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发生土地被政府收回、未交付土地等事实均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院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评判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万佳和公司以08号宗地已被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金泰公司不可能向万佳和公司交付该宗地,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关于08号宗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无效;金泰公司至今未交付74号宗地,有关该宗地的转让约定效力待定,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任何行政收费均由万佳和公司承担。二审判决依照合同约定,判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金泰公司向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滞纳金、罚款共计1124075.51元,由万佳和公司承担,适用法律正确。万佳和公司认为,金泰公司有关上述费用不属于行政收费,其不应承担,缺乏依据,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摘要】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发生土地被政府收回、未交付土地等事实均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院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评判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万佳和公司以08号宗地已被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金泰公司不可能向万佳和公司交付该宗地,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关于08号宗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无效;金泰公司至今未交付74号宗地,有关该宗地的转让约定效力待定,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文章摘要2:
【二审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199号
【解读】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过户相关行政收费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属行政收费故应由受让方承担。
【解读】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过户相关行政收费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属行政收费故应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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