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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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条链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如果一次性转让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裁判摘要】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解读2】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
【摘要】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未规定需要纳税的,当事人即可不交税。且在股权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最终并未流失,因为:股权转让也只是股东的变换,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股权无论经过多少次转让,土地无论如何增值,公司初始受让土地支付对价的成本不变。但是,只要房地产发生了权属流转,公司就需要按最终的实际房地产销售价与最初的房地产成本价之间的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涉案股权转让实际上并未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高成公司主张涉案股权转让逃避了国家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
·旬阳地税局与陕西中成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陕行申408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成公司2003年取得“太极大厦”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巨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中成公司在持有、转让“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