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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510号

更新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35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510号
【裁判要旨】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破产企业无权处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裁判摘要】毛纺织厂原系本案争议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毛纺织厂破产,其占用的涉案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政策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非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再审申请人彭某某认为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并提交了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其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等作为主张依据。首先,因毛纺织厂破产后,涉案土地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毛纺织厂占用的土地不是破产财产,故毛纺织厂无权处分涉案土地。彭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划拨或出让给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使用,故彭某某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彭某某提供的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缴款凭证等均无法证实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审批程序。再审申请人彭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商水县政府作出的28号批复未侵害彭某某的实体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答】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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