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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交通事故官司

更新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4233 次 标签: 交通事故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精解

文章摘要:

随着汽车产业的兴起,汽车作为交通代步工具进入千家万户,但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发生,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害。据统计,全世界每2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4秒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自1896年1月29日世界上第一部机动车诞生至今100多年中,全世界有3000多万人死于轮下,其死亡人数仅次于心血管疾病而居意外死亡人数的第二位。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交通事故往往非死即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是若干家庭悲痛欲绝的眼泪!交通事故绝大部分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有关,与其说汽车是现代社会的公害,不如说交通违规才是现代社会的公害。 但愿我们永远都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文章摘要2:

【注解1】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中又遭遇医疗损害时赔偿问题的处理|本案为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该案根据肇事方申请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通过鉴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各自的损伤参与度,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了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注意到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情形,而财产损失均是交通事故所致,医院对此无须赔偿。——参考案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574号民事判决书
【注解2】(1)交通事故现有证据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2)交警扣押车辆进行鉴定期间停运的损失不属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民申3814号
【注解3】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再24号

随着汽车产业的兴起,汽车作为交通代步工具进入千家万户,但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发生,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害。据统计,全世界每2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4秒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自1896年1月29日世界上第一部机动车诞生至今100多年中,全世界有3000多万人死于轮下,其死亡人数仅次于心血管疾病而居意外死亡人数的第二位。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交通事故往往非死即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是若干家庭悲痛欲绝的眼泪!交通事故绝大部分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有关,与其说汽车是现代社会的公害,不如说交通违规才是现代社会的公害。

但愿我们永远都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目录

目录 回目录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2.什么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3.哪种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程序有哪些要求?

5.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

6.什么是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8.什么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认定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1.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当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2.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3.何谓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伤残

14.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15.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6.什么是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17.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18.交强险理赔程序有哪些规定?

19.什么是交强险以外赔偿责任

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范围? 

20.1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什么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2.什么是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3.什么是被盗窃、抢劫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什么是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什么是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损害责任?出租车辆车主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1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6.什么是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7.什么是出借身份证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8.什么是套牌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29.什么是帮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30.什么是挂靠机动车损害责任

31.什么是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机动车损害责任主体

32.什么是试乘过程中试乘人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33.什么是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

34.什么是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35.什么是道路建设、道路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36.什么是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37.什么是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交强险责任承担  

38.好意搭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39.什么是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4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应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2、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请求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不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 

    43、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立法者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无过错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学界认为该条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承担10%责任属于过失相抵规则的特别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提示】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要点提示】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李地攀诉黄兴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肇事致雇主受伤且对事故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如何赔偿?

裁判规则】雇员负有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雇员违反该义务造成交通事故从而损害雇主健康权,雇员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雇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对驾驶员的安全、谨慎驾驶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其监管不力,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到雇员与雇主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雇员仅以其劳务换取相对低的报酬,为雇主创造利益,相对于雇主处于弱势地位,依据风险、利益、责任一致的原则,应当酌情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一方给予相应保护,以兼顾雇员和雇主之间利益的平衡,认为雇员承担原告损失的60%为宜。

·随淑云诉代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提示】无法证明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肇事者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①受害人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中载明“患者已基本治愈”。在受害人提起诉讼过程中因脑出血再次住院治疗,对于交通事故与此次疾病的关联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脑出血是在伤后一年多发生,根据脑出血的部位和特点及病志中高血压的诊断,就现有材料而言,难以判定与本次外伤的确切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脑出血病症产生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同时说明:“不能完全排除本次颅脑外伤及精神刺激加重原有高血压病及脑血管病变程度的可能”,故不能完全排除此次交通事故诱发原告脑出血病症的可能性。但因被告代弋在受害人邹贵锦已经倒地时撞到受害人,故作为诱因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较小,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②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顾X、张X诉肖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因交通事故出生后即死亡的早产儿父母是否有权要求死亡赔偿?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早产的结果发生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婴儿虽为早产儿,但其出生后有心跳,具有生命体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王蓉诉何沛俊、杨宗学、潘兰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出租车中的乘客开门下车时导致路人受伤,谁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王效凡等诉王小文、陈轶宁、张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另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出的事故认定文书,对法院裁判分配民事责任具备何种约束力?

要点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做出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事故认定文书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及比例的重要但非唯一的证据。

·冯杏英诉孙曹军、吕国夫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

(婚内夫妻侵权)

提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从其拥有的法定的个人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并不妨碍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同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因此,侵权的夫妻一方不能以双方之间尚存夫妻关系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沈晶与翟雅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规定明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花万群与吉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以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原则。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和维修导致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的价值贬损,是其交换价值的损失,即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亦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排除在财产损失之外。因此,车辆因案涉事故受损和修理导致其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及车辆价值损失,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刘雷英与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574号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中又遭遇医疗损害时赔偿问题的处理

【裁判摘要】本案为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该案根据肇事方申请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通过鉴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各自的损伤参与度,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了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注意到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情形,而财产损失均是交通事故所致,医院对此无须赔偿——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某某因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后构成伤残。经鉴定,顺义某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与次要责任之间,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故王某某人身损害由交通事故及医院诊疗过失共同所致,本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顺义某医院责任比例为25%,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为75%。鉴于顺义某医院已与王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故本案对医院应赔付部分不予处理。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75%人身损害及因交通事故所致财产损失,先由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7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于某某赔付。咨询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与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民申3814号

【裁判摘要】(1)交通事故现有证据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2)交警扣押车辆进行鉴定期间停运的损失不属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张×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事故的全部卷宗材料、相关询问记录、执法记录仪上的影像等证据,本次事故现有证据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故两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交警扣押车辆进行鉴定期间停运的损失,不属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不应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再24号

——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韵×公司将快递业务授权给辉辉公司特许经营,并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经营风险予以规避,韵×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结算等过程中均处于强势地位,且根据合同韵×公司对辉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实践中,快递车辆须长期在路上行驶,快递行业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一个行业,应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及建立应对风险的赔偿机制。辉辉公司仅为涉案车辆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明显不足,对受害人的保障不力。韵×公司作为特许人,系全国性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未尽到合同义务,应当对饶××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案饶××的侵权损害应由辉辉公司承担赔偿,韵×公司在辉辉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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