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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83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5333 次 标签: 内部审批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83号
【裁判要旨】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该行政批复不直接改变棚户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及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摘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该行政批复不直接改变起诉人对案涉房屋及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仅该行为也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故原审裁定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并无不当。王某某还称,其为该行政批复的行政相对人,并与该行政批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具体内容。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该条第四项即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非该条第一项关于原告资格规定的适用问题。王某某有关原告资格的主张不影响原审裁定关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认定,其理由不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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