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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是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应纳税款核定权?

更新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8298 次 标签: 税务稽查局 应纳税款核定权

文章摘要:

【解读1】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解读2】税务稽查局具有应纳税款核定权——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文章摘要2:

【注解1】稽查局的职责权限不限于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即稽查局职责还包括查处税收违法行为)——(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2003年2月18日)规定: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注解2】(1)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稽查局仅限于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国家税务稽查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而不属于一级税务机关,不具有对外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4296号

【解读1】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解读2】税务稽查局具有应纳税款核定权——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 200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典案例: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前段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据此,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陈某某主张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无权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陈某某案涉借贷利息收入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是否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后段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法规授权,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进一步规定:“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从上述规定可知,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否则,如果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然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本案中,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认定陈某某、林某某与鑫隆公司存在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开平市荣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07行终112号

【裁判摘要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开平地税稽查局作为开平市辖区范围内的税务机构,具有对荣鹏公司涉案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二: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裁判要旨】

(1)对各地税务机关不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定的行政惯例和专业认定,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对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形成了符合税务执法规律且不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的行政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2)对于重新核对应纳税额的案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裁量权,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

(3)纳税人不存在应当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也不是通过违法行为而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税务机关已经出具的完税凭证有信赖利益的,税务及更换不应在核定应纳税额后追缴纳税人在该税款确定前的滞纳金。

【解读1】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如本案未实现充分竞价的一人竞拍)。

【解读2】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联系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税务稽查局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属于行政惯例。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复议决定案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256号

【裁判摘要】关于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是否超越职权的争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3]140号文中明确,“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对此,原告在诉讼中请求对国税函[2003]140号文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经行政法规授权,有权对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作出明确和划分。该被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作出有上位法依据,文件中规定现阶段各级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条文,可作为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职权依据。因此,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具有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作出被诉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职责。另外,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市国税局对申请人不服下级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亦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4296号

【裁判摘要】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稽查局仅限于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国家税务稽查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而不属于一级税务机关,不具有对外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该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具体负责对检举材料的受理、举报案件的转办交办等职责。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承担查处工作的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的范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设的举报中心在接到熊×的举报材料后,将该举报材料转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理,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履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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