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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3925 次 标签: 过度疲劳 疲劳驾驶 出租、出借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文章摘要:

《交通安全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什么是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录

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一、一般情况下,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应当由肇事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因对车辆没有支配运营和不享有运行利益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权、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D.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谨慎出借机动车,断然拒绝出借给无驾驶证或者醉酒人!

    ②《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只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对于机动车管理人是否构成该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并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肯定了机动车管理人应最为该赔偿责任主体。

    ③过度疲劳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所谓“过度疲劳”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而使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从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交通刑事路况。——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即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2:机动车所有人将为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回目录

    【裁判规则1】机动车所有人将未购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的机动车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受害人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登记车主将到期未续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因其未投保行为,使第三人依法享有的交强险保险权益落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都江堰法院〔2010〕都江民初字第1116号《李万福诉蔡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刘忠明),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98)

陈其象律师提示3: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具有瑕疵的车辆出租给他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具有瑕疵的车辆出租给他人,当他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受害人有权请求具有过错的车辆出租人承担相应(系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4:机动车所有权或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机动车所有权或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有权使用的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覃中华与唐政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1】由于该肇事车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审判决由覃正泉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覃中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覃中华认为事故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以及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由于覃中华对车辆疏于管理,使覃正泉能够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且亦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作为车主的覃中华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覃中华认为没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覃正泉无力赔偿时由车主覃中华承担垫付责任。因此,覃中华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以及不承担垫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