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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063号

更新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42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06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行为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起诉前向复议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应当是指实体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不成就或时机不成熟,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不包括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权从而不是适格被告、或申请人未提出申请因而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等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大村一至六经济社提供及一审法院调查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前大村一至六经济社已经向云浮市政府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大村一至六经济社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二审本应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文章摘要2:

【解读】(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2)行政复议行为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起诉前向复议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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