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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

更新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2835 次 标签: 前置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
【裁判摘要】一般情况下,对前置颁证行为的审查都是以证据的标准来审查,即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是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案件中予以采信。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在后续的颁证行为案件中就可以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证据从而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前置登记发证起诉可能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另行对前置发证行为起诉,不在本案中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文章摘要2:

【解读】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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