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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18号

更新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30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18号
【裁判摘要】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应当对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当原告(起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时,才可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本案中,黄某某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中法立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黄桂琮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行终411号行政裁定,以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撤销一审,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但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羁束为由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审理的裁定,未依照前述原则对黄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事实上造成当事人诉累,程序空转,本院予以指正。

文章摘要2:

【解读】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者审理必须以起诉条件全部具备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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