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4737 次 标签: D527【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因开具发票并非双务合同的对价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2:

【问题】签订合同如何有效约定先提供发票后付款?
【解答】签订合同时为达到先提供发票后付款的目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后××日内付款,在付款方提供发票之前,收款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解析】
(1)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因开具发票并非双务合同的对价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签订合同时约定付款方付款之前收款方应当提供等额发票,因提供发票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收款方未提供发票的,付款方不能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
(3)为达到先提供发票后付款的目的,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后××日内付款,在付款方提供发票之前,收款方有权不支付款项。如收款方未能提供发票的,因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付款方未付款不构成违约责任。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法支付工程价款。(2)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支付工程款义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义务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3)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因开具发票并非双务合同的对价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1:

(1)约定付款方付款之前收款方应当提供等额的税收发票,因提供发票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收款方未提供发票的,付款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

(2)约定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提交的税收发票后××日内付款,收款方未提供发票的,因约定付款条件不成就付款方未付款不构成违约责任。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典案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6民终354号

【裁判摘要】开具发票不能对抗主义务,但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兴源公司与圣达公司进行结算后,圣达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作出“兴源公司向圣达公司出具发票,与圣达公司向兴源公司支付货款,此两者为不对等义务,圣达公司不能以兴源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判断正确。同时,兴源公司开具发票不仅是附随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兴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圣达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然而在圣达公司已支付126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兴源公司至今仅开具80万元的发票,其未足额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亦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违约程度有所不同,且兴源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圣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圣达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的请求,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由圣达公司支付兴源公司10,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并无不当,兴源公司、圣达公司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裁判摘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卖人的通汇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重钢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通汇公司已经向重钢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重钢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通汇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重钢公司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交易习惯是通汇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重钢公司后支付货款,并据此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故重钢公司关于通汇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229号

【裁判摘要】约定付款前需要提供等额全额发票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帝元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前,六建公司需提供与结算价款等额的全额发票。开具税务发票系六建公司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但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开具税务发票不能成为帝元公司不履行主合同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因此六建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帝元公司要求六建公司开具税务发票的主张,应作为独立的给付之诉进行主张,但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仅以此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其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帝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六建公司应向帝元公司开具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