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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更新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5921 次 标签: 另案查封 排除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要旨】不能排除执行说。即便系另案查封,且另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只要是在查封状态中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且在查封状态下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执行异议申请人对不动产不能办理过户是有预期的,其对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情形。故不能排除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支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查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全和执行措施,普通民事诉讼无权对其合法性、正对性进行审查,所作出的裁判结论也不能与寄存的查封效力相违背。
【解读2】不动产被司法查封,意味着该不动产上包含他人权利的实现,不论该权利实现涉及的是本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还是另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只要因买受人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忽略了不动产已被司法查封导致无法登记,均应认定为属于买受人自身原因。
【解读3】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另案查封期间、本案查封之前,即使另案查封已解除,买受人也不能对抗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之后查封的本案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