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债权人债权债务纠纷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能否一并主张合并审理?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3218 次 标签: 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解答:债权人债权债务纠纷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具有牵连性,在一案中进行审理,可以一并解决纠纷,对判决结果亦无实质性影响,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解答:债权人债权债务纠纷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具有牵连性,在一案中进行审理,可以一并解决纠纷,对判决结果亦无实质性影响,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典案例: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诉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83号

【裁判摘要1】本案一并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买卖合同纠纷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具有牵连性,在一案中进行审理,可以一并解决纠纷,对判决结果亦无实质性影响。原判决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合并审理,未征得上诉人同意,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债务人无偿转让其房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本院认为,中钢公司请求撤销于某某与艾某某之间的房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于某某与艾某某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某某将其自有房产转让给艾某某,理由是艾某某系借款人金航公司的股东,于某某转让房产并未获得任何对价,系无偿行为,且金航公司向艾某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偿还中钢公司的货款,对中钢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中钢公司请求撤销于某某和艾某某之间房产转让,由艾某某返还该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1】中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航公司向中钢公司支付逾期欠款及违约金及其利息损失;2.判决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万瑞公司就金航公司上述债务向中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撤销金航公司和宗某某、唐某某之间的1.2亿裕航公司股权转让,由宗某某、唐某某返还相应股权给金航公司;如果无法返还,则宗某某、唐某某在各自股权受让价格范围内赔偿中钢公司损失;4.判决撤销于某某和艾某某之间房产转让,由艾某某返还该房产;如果无法返还,则艾某某在受让价格范围内赔偿中钢公司损失;5.判决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解读2】一审判决:一、金航公司向中钢公司支付逾期欠款及利息;二、金航公司向中钢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于某某、郭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万瑞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王某某对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元及利息、违约金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撤销金航公司和宗某某、唐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某某、唐某某返还相应股权给金航公司;七、驳回中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3】二审判决: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撤销于某某和艾某某之间房产转让,由艾某某返还该房产。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重庆农商行在基于债券交易合同关系请求中城建公司依约承担还本付息等合同责任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十六局25%的股权转让给中冶公司的合同、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十局21%的股权转让给中冶公司的合同、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十九局27%的股权转让给中冶公司的合同、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十三局35%的股权转让给工程管理公司的合同、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四局50%的股权转让给工程管理公司的合同、工程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四局50%的股权转让给中冶公司的合同、中城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城建六局51%的股权转让给林源公司的合同,其内在逻辑是中城建公司在不能依约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将相关股权无偿转让不当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两个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一审判决关于两个诉讼请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以及二审判决关于两个诉讼请求系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的认定,均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未就撤销权是否成立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认定,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