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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5号

更新时间:2020-11-29   浏览次数:3052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多份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多份债权转让通知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5号
【裁判摘要】收到多份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与债权人协议如何清偿——当存在多个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并无先到期先偿付的法律规定,其履行行为是自主的。同样,当存在多份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只要善意地向其中一个债权受让人足额清偿被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结,债务人不应再向其他债权受让人重复清偿债务。以本案情况而言,长江航道局一共签收了宏德盛禹公司发出的三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其选择落款时间在先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清偿并无不当。原判决认为长江航道局应当与宏德盛禹公司就其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相关债权转让通知如何履行问题进行沟通,对债权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综合考虑后方能作出付款行为,其径行履行债务,损害了港丰公司的利益,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长江航道局承担。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存在多份债权转让通知时如何履行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原判决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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