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更新时间:2020-11-29 浏览次数:1828 次 标签: 债务加入 将来债务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裁判要旨】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 下一篇: 【笔记】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