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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9-132民事权利

更新时间:2022-02-26   浏览次数:7221 次 标签: 征收 征用

文章摘要:

标签|D109【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D110【民事主体的人格权】;D111【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D112【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D113【财产权利平等保护】;D114【物权的定义及类型】;D115【物权客体】;D116【物权法定原则】;D117【征收、征用】;D118【债权的定义】;D119【合同的约束力】;D120【侵权责任的承担】;D121【无因管理】;D122【不当得利】;D123【知识产权的定义】;D124【继承权】;D125【投资性权利】;D126【其他民事权益】;D127【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D128【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D129【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D130【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D131【权利义务一致】;D13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文章摘要2:

目录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9条) 回目录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民法典第110条) 回目录

1.自然人享有:(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9)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解读】(1)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其身体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心理健康,侧重于保持自己身体功能健全);(2)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侧重于保持自己身体的完整性)。

2.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1)名称权、(2)名誉权和(3)荣誉权。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1条) 回目录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民法典第112条) 回目录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 回目录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 保护。

物权(民法典第114条-第117条) 回目录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和(3)担保物权。

2.物权客体:不动产、动产、权利(法定)。

(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征收、征用: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3)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民法典第118-122条) 回目录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以及(5)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侵权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无因管理构成要件:A.管理他人事务;B.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C.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道德性质的义务、宗教性质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人应尽义务:A.适当管理义务;B.通知义务;C.报告、计算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A.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持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B.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C.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4.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2)不当得利构成要件:A.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B.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C.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没有法律依据。

(3)不当得利通常情形:A.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B.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方或双方履行了有关义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C.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之前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因合同被解除而引起的不当得利;D.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E.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受益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A.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为应返还时仅存的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B.恶意受益人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解读1】(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解读2】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知识产权(民法典第123条) 回目录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解读】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具有创造性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继承权(民法典第124条) 回目录

1.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投资性权利(民法典第125条) 回目录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1)股权和(2)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民事权益(民法典第126条) 回目录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 回目录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特别保护(民法典第128条) 回目录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取得方式(民法典第129条) 回目录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1)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权利行使原则(民法典第130-132条) 回目录

1.民事权利自由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法院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权利时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1)权利行使的目的:民事主体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2)权利行使的方式:行使权利应当按照诚信原则以合理方式进行,选择对他人影响最小的方式;

(3)权利行使的后果: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不应显著失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正确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相关制度

  1.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备注:新增规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备注:新增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 保护。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团财产】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与构成】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备注:新增规定;移植《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移植《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移植《物权法》第5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备注:新增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民通意见》

  133.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134.2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135.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136.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37.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138.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保护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备注: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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