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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7-142意思表示

更新时间:2020-12-13   浏览次数:3428 次 标签: D137【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D138【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D139【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D140【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D141【意思表示的撤回】 D142【意思表示的解释】

文章摘要:

意思表示:(1)“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2)“表示”是指将内容意思以适当方式向适当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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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民法典第137-139条) 回目录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读】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1)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公告发布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作出方式(民法典第140条) 回目录

1.明示作出意思表示;

2.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解读】沉默只有在(1)有法律规定、(2)当事人约定或者(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撤回(民法典第141条) 回目录

1.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1)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2)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解释(民法典第142条) 回目录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合同法》第16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通意见》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合同法》第27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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