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D143-157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9017 次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虚假的意思表示 通谋 无效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文章摘要:

标签|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2【撤销权的消灭】;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解读】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答: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受欺诈实施的(包括对方知道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解】(1)《民法典》取消了原《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一律无效之规定。(2)《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订立合同原则上均应为可撤销合同;如果所损害的国家利益属于公序良俗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之规定则并非可撤销而是无效合同。
【注释】《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的,视为新的行为”——无效的行为的追认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视为新行为,既顾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不会破坏对行为人刑事追责的法理基础。
目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民法典第143-146条) 回目录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A.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B.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意思表示真实;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7-151条) 回目录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第三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152条) 回目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3-157条) 回目录

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A.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

B.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C.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5.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A.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当事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C.该财产能够返还且有必要返还

(2)折价赔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A.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当事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C.当事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过错赔偿责任):

A.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当事人有过错;

C.当事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遭受损失;

D.当事人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3.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4.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备注:借鉴《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的撤销权】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时的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的撤销权】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

  第六十条【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