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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3084 次 标签: 挂靠车辆 滴滴打车

文章摘要:

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目录

适用对象 回目录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1.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他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2.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包括并仅限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挂靠

    A.须车主(挂靠人)经运输企业(被挂靠人)同意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

    B.不适用于其他挂靠情形。

适用条件 回目录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先行认定“机动车一方责任”。

连带责任 回目录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机动车挂靠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者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世昌等诉厦门市钟宅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挂靠单位未按照约定续保交强险应承担何种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①投保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且尚未续保,应认定被挂靠单位作为管理人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作为收取挂靠费的管理人应对所有权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宝如、范美华诉南通市通州区通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栋良、郭建、顾国强、戴猛书、刘志刚、顾建明、蒋立明、姚淑萍、赵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裁判规则】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上述内容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并非作为确定机动车权属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诉争车辆虽在被挂靠人公司名下登记,挂靠人是诉争挂靠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和实际支配人,从车辆购买交付之日即取得了诉争车辆的所有权,综上,挂靠人为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被挂靠人仅是该十辆汽车的“名义车主”,不拥有该车所有权。

·张晓芬等诉宁波锋达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挂靠人又将车辆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游国兵与李达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伤雇主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主乘坐自有车辆在正常情况下下车后被雇员致伤,雇员与被挂靠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既是挂靠者又是雇主的受害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顾卫珍等诉施伟交通肇事案

(车辆被挂靠人责任认定)

·谢文龙等与那学锋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交通事故中连环连带责任份额的确定

裁判要旨】连带责任的确定必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且法律主体有交叉时,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范围独立分别连带,而不能以法律主体有交叉为由,类推适用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挂靠人与对方肇事车辆驾驶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应与挂靠人对挂靠人的相应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对挂靠人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杉杉诉福建省霞浦县祥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李阿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判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被挂靠单位应当与挂靠人对交通事故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俊华诉李秀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借用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由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处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王超诉王乔镇、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咫风实业总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涉案车辆虽是因被非法出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唯一的规定,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强险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身份对于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没有影响。

    ②车主将机动车送往机动车修理单位维修后,即丧失对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获取权,在此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于肇事车辆暂时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欧阳辉勇与宁波市鄞州双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裁判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