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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

更新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4362 次 标签: 协议解除合同 解除对价

文章摘要:

——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合同应对解除的对价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除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一致,还应对解除合同的对价达成一致。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款项的合同纠纷中,付款义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以款项部分到期而付款义务人未按期支付款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权利人要求付款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的,人民法院仅支持审理中到期的款项,二审法院可支持在二审审理中到期的款项。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1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