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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100 次 标签: 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合同解除后仍可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文章摘要2:

【注解】(1)原则《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未规定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是否适用。(2)《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新增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2.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026.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导致违约条款无效

解读:合同解除后仍可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无论何种解除方式,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包括当事人因违约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方违约、因违约而法定解除等情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废止】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20【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12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