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文章摘要:
【注释】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注解1】(1)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2)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3)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注解2】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因此,建设单位在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即可认定为已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再以当地租金标准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除非施工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其尚可再主张损失赔偿,如建设方已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延期交房造成了实际损失等)。——参考案例:(2008)民提字第39号
【注解3】前诉诉讼请求为违约金,后诉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是否构成重复起诉?|(1)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12)民一终字第67号;(2)违约方在前诉中已按违约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后诉再要求违约方就同一违约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属于重复诉讼。——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1436号
【注解4】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参考案例:(2018)京01民终179号;(2013)民提字第123号;(2013)西民一初字第1386号;(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0号;(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16号
【注解5】违约金部分已经弥补了因逾期竣工导致直接损失,对违约金外主张的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49号
【注解6】违约金和损失能否同时适用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3618号
【注解7】违约金请求权可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用(可以一并主张违约金、油电差价和城管罚款损失)。——参考案例:(2023)苏0812民初812号
文章摘要2:
解读: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理解与适用】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据此,原则上违约金与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可并用。但是,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市场交易复杂多样性的考量,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责任能否并用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关键就是遵循填平原则的要求,避免双重获利,分析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所指向的违约行为与造成相应损失赔偿的违约行为是否相同,进而延伸至涉及违约金是否调整所依据的利益损失与违约损失赔偿中的损失是否相同。简言之,当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所指向的利益损失相同时,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比如,违约金条款是为了弥补违约而造成的履行利益的损失,当根本违约或者迟延履行实际发生时,无论债权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还是主张违约金,其都是为了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因而两者无法并用。又如,当迟延履行,债权人主张其为准备对方履行所支付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时,主张损失赔偿所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与迟延履行违约金所指向的履行利益损失不同,因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当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能并用时,当事人(守约方)有权从两者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获得其损失的赔偿。对于违约金实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守约方显然更倾向于选择违约金的责任方式获得损失的补偿,自不待言。而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情形,守约方通常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请求违约方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不主张违约金;二是在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求后,对于其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再请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其损失的差额进行补足;三是在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请求违约金的司法酌增。无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守约方都应承担其损失的证明责任。以往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上述第三种方式,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再对违约金过高或者低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整,而不再与损失赔偿责任并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31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民法典纪要》第11条规定。
经典案例:
·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等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适用
【法理提示】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因此,建设单位在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即可认定为已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再以当地租金标准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除非施工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其尚可再主张损失赔偿,如建设方已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延期交房造成了实际损失等)。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开工的时间为2000年3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00年5月1日,而2000年4月新疆一建在用于施工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载明:宏运大厦续建工程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虽然该面积与实际工程面积31,400平方米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证明新疆一建在工程开工之前,已明知建筑工程实际面积超出了合同约定施工面积。而且新疆一建对逾期交付工程将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是清楚的。但新疆一建在施工过程中,未向宏运公司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据此,新疆一建提出的该项主张,理由不成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1民终1436号
【裁判摘要】违约方在前诉中已按违约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后诉再要求违约方就同一违约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8年颜庄村委会单方违约不再让武××1、武××2供暖,武××1、武××2于2019年7月19日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117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判决颜庄村委会支付武××1、武××2违约金1,0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武××1在武××2明确表示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诉讼,由武××1全权处理因承包供暖合同引发的纠纷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要求颜庄村委会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前诉的审理情况,武××1、武××2主张的违约金中已经含有损失赔偿额,如武守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完全可以在前诉中要求增加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但武××1、武××2并未主张。本诉再主张违约金外的损失,与前诉诉讼请求本质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前后两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1012号案件与本案被告相同,均为颜庄村委会,前诉原告为武××1、武××2,本案原告为武××1,且武××2明确表示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但对武××1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均予以认可,故武××2不参加本案诉讼不改变前后两诉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关于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应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前诉与本案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履行《滨河社区供暖公司外包合同》中因颜庄村委会违约产生的争议,基础法律关系均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前后两诉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产生的请求权,故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关于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前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颜庄村委会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事实与理由载明:颜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单方解除合同,据此给武××1、武××2造成重大损失,所以颜庄村委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武××1、武××2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颜庄村委会赔偿武××1损失4,243,108元,事实与理由载明:自2018年起,颜庄村委会将供暖业务另行承包给案外人,将武××1的承包合同强行终止,颜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给武守江造成巨大的损失,颜庄村委会应当赔偿。由此可见,前后两诉均是主张颜庄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前诉判决已经认定颜庄村委会构成违约,且武××1、武××2未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颜庄村委会未抗辩违约金过高,故前诉判令颜庄村委会承担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武××1基于颜庄村委会的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起诉本案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前诉已对颜庄村委会的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对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决定诉的构成,且本案亦不属于前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的情形,故,本案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相同的,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武××1起诉本案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起诉。
·(2016)京0114民初15616号;(2018)京01民终179号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的范畴界定
【裁判要旨】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案号】一审:(2016)京0114民初15616号;二审:(2018)京01民终179号
【裁判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刘×构成根本违约。吴××、刘×需向邹××支付的55万元违约金中已经包含了一部分实际损失的赔偿。在支持了55万元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邹××的实际损失,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房屋差价损失情况、合同的履行利益及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损失的预见情况等,减去吴××、刘×应支付的55万元违约金后,酌定吴××、刘×赔偿邹××其他损失20万元。
【摘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可以并用|守约方基于双方当事人有关迟延违约金的约定,主张违约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在违约方不能完成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时,赔偿其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要点】
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行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
2.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注解】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摘要】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增加违约金;二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两种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无论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应当以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为原则。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增加,或者上诉人在支付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被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总而言之,上诉人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增加违约金;二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两种计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最终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后的数额一致,两种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诉人要求只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78228.40元、贷款利息损失14216.23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3298.34元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原审法院采取了没有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直接判决上诉人赔偿全部损失的计算方法,虽然结果与前述两种计算方法结果一致,但是对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16号
【裁判摘要】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可同时支持——关于涉案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的问题。耀华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支持南调卫生中心的10%部分的违约金主张,同时又支持南调卫生中心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的《采购合同》约定:“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每延迟1天,按总造价的0.1%罚款,但不得超过预算额的10%”。耀华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提出《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及南调卫生中心均同意开工申请,原审判决确定本案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并无不当,耀华公司因停工延误工期,至今仍未完工,依约应向南调卫生中心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原审判决耀华公司向南调卫生中心支付工期迟延违约金188679.38元,符合合同约定。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否可同时支持的问题。由于耀华公司违约,造成涉案工程无法如期交付使用,使南调卫生中心租房开展业务,造成南调卫生中心损失且该损失至今仍在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原审判决既支持违约金又支持赔偿损失并无不当。耀华公司该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违约金和损失能否同时适用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既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金,亦可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违约金和损失的调整原则,但对于违约金条款和损失条款的适用是否系选择适用还是可同时适用并未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对此未作禁止性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能否同时适用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产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所有装修费用……”即,在新建业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应向世纪嘉铭公司支付双倍租金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装修费用。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812民初812号
【裁判摘要】违约金请求权可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用(一并主张违约金、油电差价和城管罚款损失)——1、逾期交车部分。......被告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日万分之五的违约标准计算迟延交车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194.6万元某0.0005某26天(迟延交车),合计迟延交车违约金25298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迟延办照部分,......但鉴于被告违约导致案涉车辆迟延上牌等违约行为必然给原告带来油电差价、作业车辆数量不足、降低车辆作业效率等情形,进而影响原告保洁服务质量和能力,并由此可能产生相应损失,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举证均不足以证明因被告的迟延办理案涉车辆车牌等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本院酌定本案迟延上牌违等其他违约金为6.5万元。对于原告所主张超出部分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