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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

更新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3611 次 标签: 再审新证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
【要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参照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项最后一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摘要】50号告知函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50号告知函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且其记载的内容是早已存在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50号告知函属于新证据。根据该函载明内容,明确涉案场地2.4667公顷全部在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城市"。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案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而无效,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