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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刑事判决认定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民事案件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返还?

更新时间:2026-02-13   浏览次数:22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文章摘要2:

解读: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及(2011)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参与了吴某某、冯某某、陈某某1及陈某某2挪用新广公司案涉9012.6万元的犯罪事实,未判决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新海达公司(或者新海达公司的关某某)收到该款时知晓案涉9012.6万元为赃款。因此,原审法院仅以案涉9012.6万元是刑事案件的赃款便直接认定新海达公司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侵权,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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