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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2814 次 标签: 合同效力 恶意抵押 事后抵押 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文章摘要:

恶意抵押属于可撤销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1】《担保法解释》第69条关于恶意抵押之规定已被《民法典》第539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涵盖、修改——(1)恶意抵押撤销须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结果要件;(2)恶意抵押撤销不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3)恶意抵押撤销不再以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为要件;(4)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的行为一般不得被撤销;(5)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不再属于债权人撤销的客体(《民法典》第539条未明确将债务人抵押自己的财产列为可撤销的客体,除非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注解2】除非符合《民法典》第539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和《民法典》第154条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无效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的恶意抵押不再适用。
目录

恶意抵押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

2.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3.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即有多个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均具有清偿义务时;

4.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一有恶意串通行为:

(1)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

(2)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

5.债务人因设定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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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的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注解】否。已被《民法典》第539条涵盖、修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0号

【提示】事后抵押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资不抵债时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逃避债务的,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判断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核心在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恶意串通,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相互通谋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恶意抵押行为上,判断抵押人(即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一)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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