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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能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4314 次 标签: 公告送达 注册地址 注册登记地址

文章摘要:

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文章摘要2:

【注解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注解2】未完成邮寄送达(邮寄回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注解3】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裁判摘要】郑某某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传票即缺席审判,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经查,一审法院因向郑某某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解读】人民法院因向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解读】本案实质是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未完成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裁判摘要】法院按受送达人的公司注册地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杨某提供的中博控股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大道×××号)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等,后因“该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一审法院随后公告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裁判摘要】(1)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2)因邮寄地址不完整(欠楼层)邮寄被退回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泰邦控股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泰邦控股公司到庭后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泰邦控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但其作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直接关乎其法定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是否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一审裁判文书。(一)关于一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二)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综上,一审法院未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即缺席判决,且未依法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

【裁判摘要】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规定——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