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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2923民初2489号

更新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28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2923民初2489号
【裁判摘要】被告豆某某在补充提交的代理词中关于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日期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被告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未向法庭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且在其答辩状和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也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代理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庭补充提交的代理词中辩称,被告豆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被告豆某某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其补充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本院不予审查,故被告豆某某在补充提交的代理词中关于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日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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