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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8民终2936号

更新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38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8民终2936号
【裁判摘要】宜家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并未主张诉讼时效问题。宜家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署的《代理词》记载:“……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均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宜家公司在答辩状及庭审阶段均明确表示同意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何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且未曾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仅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宜家公司的答辩状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一审庭审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宜家公司提交代理词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根据时间顺序可知,宜家公司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后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宜家公司在答辩状及庭审中作出同意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后,又在代理词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宜家公司应向何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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