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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826号

更新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27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826号
【裁判摘要】苏某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以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属有效的言辞证据,原审对王某某主张苏某某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一审庭审结束后以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属于在一审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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