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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7-11   浏览次数:7931 次 标签: D153 D791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民法典》丢153条、第179条第2/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包括5种情形:(1)无/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转包、违法分包;(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起诉前未能取得、不存在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

文章摘要2:

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解答:根据《民法典》丢153条、第179条第2/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3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包括5种情形:

(1)无/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注:绝对无效)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备注: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有效);

(2)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起诉前未能取得、不存在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注解】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违反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强制性规定: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强制性规定:未依法招标、中标无效

  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B.建设工程中标无效

  (3)违反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强制性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A.转包无效;

  B.违法分包无效。

  第三条【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