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3716 次 标签: 强制招标范围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以下三类项目(国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观政府资金、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达到下列采购标准之一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文章摘要2:

【理解与适用】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6日又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这两个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上述两个规定发布后,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相比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上述两规定大幅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如将原规定中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房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删除,将原规定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共事业项目”兜底条款删除,避免造成适用中的扩大。另外还将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标准予以提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33
【注解】(1)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2)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参考:《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问题: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

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国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解读1】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2条规定。


第二类国际组织和外观政府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解读2】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3条规定。


第三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解读3】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4条规定;(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


第四|前面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其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解读3】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规定。


第一类: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其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类: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提示】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提示】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提示】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规定。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摘要】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