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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

更新时间:2021-02-11   浏览次数:2007 次 标签: 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

文章摘要:

解答:(1)保修条款对应的是工程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2)质量保证金条款对应的是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应当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

解答:(1)保修条款对应的是工程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2)质量保证金条款对应的是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应当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解析:

(1)保修条款对应于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A.《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且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了保修义务及保修责任:“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质量保证金条款对应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A.《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B.《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期限,且明确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3)因此,保修条款对应的是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参考】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1.4.4项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项约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