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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0-02   浏览次数:5658 次 标签: 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总承包 转包 分包 监理 设计 实际施工人

文章摘要:

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

解答: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A.要求具有合同相对性;B.不要求施工合同具有有效性)。

(1)建设工程勘察人和设计人、监理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民法典》第794条将勘察、设计人应得报酬表述为“费用”、第800条表述为“勘察、设计费”,《民法典》第807条中的“价款”应针对施工合同而言(《民法典》第795、793、799、793、807);

B.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优先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相对低收入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报酬,而不是要优先保护勘察人员、设计人员这样的高收入群体;

C.赋予勘察人、设计人费用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前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工程竣工后与施工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冲突。

(2)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与发包人没有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C.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支解发包情况下应当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限定为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与代建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6)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1】二、勘察、设计、监理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在上述各种总承包模式中,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甚至勘察费应属于工程款的范围,而且一把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而承包人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托合同,因而自然不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58-360

【理解与适用2】四、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全国人大村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写的《立法工作者权威释义版本民法典解释与释义丛书》中说明“‘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尽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的“从权利”是否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无法律规定,在权威释义中也未能找到答案,而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均属于优先受偿权,但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的“从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体现的国家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立法意图。——《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364

【理解与适用3】五、分包人亦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认为被指定的分包人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承包人承担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被指定的分包人仅承担部分施工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4-365

【理解与适用4】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5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Ⅱ(17)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 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仅调整对应民法典条文依据。